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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来源: 山东畜牧兽医局网站   作者:    时间: 2019-07-02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19〕2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3号)精神,为帮助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畜牧兽医局  于  周  0531-87198072

省 财 政 厅   范  岑   0531-82669783

附件:山东省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5日


山东省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山东农担公司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山东农担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

二、给予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一)贴息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取得“三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合法公布的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

(二)贴息要求。

1.贴息范围。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生猪屠宰加工厂用于收购生猪的生产流动资金,对生猪屠宰养殖企业银行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2.贴息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贷款日期早于2018年8月1日的,贴息开始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18年8月1日的,按贷款日期起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3.不得多头申报。不得以同笔贷款多头申报财政贴息。(母公司、子公司不能同时申报,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只能选择一个申报)

(三)贴息程序。

1.县级初审。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申报贴息,并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报市级畜牧兽医部门。

2.市级复审。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汇总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50个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县(含41个省财政直管县和9个经济发达县)申报材料一并由市级复审汇总后报省里。

3.省级确定。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

复核无异议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财政厅按照山东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山东监管局备案。

(四)申报材料。

1.市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2.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市级汇总表(附件1)。

3.《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贷款合同、结息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6.所在县(市、区)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7.企业承诺书。

8.养殖主体上年度或本年存出栏证明材料(养殖档案、检疫证明等均可);屠宰企业上年度生猪屠宰数量证明(系统截图即可)。

(五)材料报送时间。

2019年7月31日前报送。附件1汇总后电子版发送至省畜牧兽医局邮箱sxmsyjgcc@shandong.cn。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审核程序。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养殖屠宰企业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获得补贴的生猪养殖屠宰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要全面落实贴息政策。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规模猪场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由各市参照本方案落实贴息政策,所需资金从各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各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一)由山东农担公司正在担保的符合省和市贷款贴息条件的生猪(种猪)养殖主体贷款项目,由山东农担公司会同省畜牧兽医局,按政策要求单独做好贴息审核和兑付工作,无需经过县、市审核汇总上报;已经解除担保的贷款项目,仍按省和市贴息工作要求分别落实。

(二)根据省政府《扶持驴产业发展专题会议纪要》(〔2019〕39号),对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驴养殖场、省级以上驴产业园区的新增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期限五年。该政策由各市负责落实,所需资金从各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附件:   1. 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市级汇总表.docx
        2.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