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盐业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2-28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7]5号调整盐业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我国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按每吨10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1994年国家税收体制改革后,全国工业产品的税赋水平普遍降低,如纯碱、烧碱行业税赋水平降低了近20%,而制盐行业税赋水平却大大提高,资源税税额为北方海盐区每吨20元,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每吨12元,较税改前增长近3倍,高于国外盐业行业和国内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等其他行业的资源税税额,制盐行业税赋水平较高。

    此次盐业资源税税额的调整考虑了盐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企业的利润累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