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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试点名单公布


来源: 农业农村部公报   作者:    时间: 2024-07-10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渔港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评审并公示,现对2024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试点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密切与财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完善扶持政策。试点所在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统筹推进项目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按时高质高效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建设要求,统筹优化功能布局试点所在地要按照《通知》明确的建设任务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评审意见,抓紧修改完善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统筹规划渔港经济区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规划区域内渔港及相关产业等子项目,优化空间布局,做到“点多、面广、链长”。在着眼渔业安全管理等功能的同时,创新渔港建设模式,依港兴产、以产带城、以城促港,促进渔港综合开发,推动港、产、城一体化,提升渔港多元化功能和现代化水平。

三、规范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抓紧修改完善中央财政补奖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具体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细化年度使用计划和总体资金筹措方案。中央财政补奖资金重点用于对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要通过引入金融专业力量,进一步细化完善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奖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四、严格管理评估,确保项目取得实效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适时对评估结果和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进展和复核情况,对中期评估和验收合格的试点分档分类安排后续奖励资金。要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奖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纳入整合资金范围。请各试点省份将修改完善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补奖资金使用方案(PDF版)于2024年6月15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附件:2024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试点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2024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试点名单

1.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渔港经济区

2.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渔港经济区

3.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渔港经济区

4.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渔港经济区

5.广东省珠海市渔港经济区

6.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阳西渔港经济区

7.海南省临高县渔港经济区

8.海南省陵水县渔港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