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对原《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的农业部第1149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前,新版《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已经开始施行。
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要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明确,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附件: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猪链球菌Ⅱ型感染、旋毛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李氏杆菌病、类鼻疽、片形吸虫病、鹦鹉热、Q热、利什曼原虫病、尼帕病毒性脑炎、华支睾吸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