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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继续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4-16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公      告

2019年  第18号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9号和第8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起5年。

2019年2月28日,美国谷物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对进口至中国的美国干玉米酒糟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的请求》,请求商务部考虑中国市场发生的重要变化以及中国的公共利益,申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调查,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商务部要求,美国谷物协会于2019年3月29日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随后,商务部就收到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产业,并向其转交了复审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内容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继续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二、提交评论意见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评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五、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结束调查。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421、65198752

传真:+86-10-65197590

 

 

 

                                   商务部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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