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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因疯牛病对部分产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407号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先后发布公告禁止从牛海绵状脑病国家或地区进口有关动物及其产品。根据最新的科学证据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从即日起取消因牛海绵状脑病而对下列产品采取的禁止进口措施:

    牛精液、牛胚胎(出口国须证明胚胎符合国际胚胎移植协会的规定)、无蛋白油脂(不含有蛋白成分且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骨制磷酸氢钙(不含蛋白或油脂)、完全由皮革或皮张加工的工业用明胶和胶原、照相用明胶、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及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除外)。

    上述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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