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07]1号
为加强饲料工业统计工作,我部对《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获得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6]34号)。现将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饲料工业统计工作。饲料工业统计是饲料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新修订的《统计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饲料工业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各省饲料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统计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要把《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二、切实加强饲料工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要认真总结本省统计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责任。各省要确定一名饲料统计员,具体承办饲料统计工作。要广泛宣传饲料统计的意义、成绩和经验,加强《统计制度》的培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认真做好饲料统计重点跟踪企业的推荐工作。我部现有191个重点跟踪企业,根据饲料工业发展实际,为进一步提高饲料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拟新增一批重点跟踪企业。请各省根据本省饲料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企业产品类别、品种结构、生产规模等方面因素,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为饲料统计重点跟踪企业。
四、加强饲料工业统计工作的协作配合。我部委托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饲料工业统计工作。请各省与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加强交流与沟通,共同做好饲料工业统计工作。请各省于1月20日前将本省统计员和新增重点跟踪企业名单报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信息中心。《统计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7年1月至4月使用纸制报表报送统计数据,5月启用新版统计软件报送统计数据。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信息中心联系人:陆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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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