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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通知(饲料免检)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5-05  

 

 

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

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和《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开展国家免检的产品目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新实施国家免检的产品

2008年新增26种产品实施国家免检制度,分别为:箱包;电热炊具(电热水壶、电汤锅);楼宇对讲系统;木质门;鞋油;发制品;农业滴灌设备;煤矿设备(采煤机、矿用输送带、磁选设备);纸面石膏板;工业除尘机;涡轮增压器;粘胶纤维;金融机具(货币清点设备、鉴别设备);纺织机械(棉纺环锭细纱机、悬锭粗纺机);量具刃具(通用量具、标准刃具、数控刀具);化工原料(硝化棉、甲基纤维素、有机氨);农药;插秧机;中式火腿;酱腌菜;挂面;焊接材料;混凝土管桩;挖掘机;减速机;胶粘剂。

二、对免检有效期满的企业开展重新申报工作

2005年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企业今年免检有效期满。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重新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免检有关条件要求的,再次给予免检资格;不符合条件或未重新申请的,不再享有免检资格。

2008年到期重新申报国家免检的54种产品分别为:饲料;化肥;粮油加工机械;文具;家具;组合音响;电动剃须刀;不锈钢餐具;人造板;照明设备;旅游鞋(休闲鞋、运动鞋);服装;丝绸制品;取暖器;采暖散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注塑机械;管材;有色金属及稀土产品;磁性材料及元器件;电机;电线电缆;变压器;轴承;车用润滑油;汽车零配件;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含护垫);羊绒衫;黄酒;方便面;饮料;罐头;葡萄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火腿肠;灭菌奶;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酱油;食醋;食用植物油。

以上80种产品的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各类产品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坚持扶优扶强工作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要认真学习《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见国质检监〔2007〕176号)和各类产品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向企业广泛深入地开展免检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宣传培训工作由各省级局具体负责,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展免检培训,或以免检工作名义开展活动。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免检制度权威性,总局对今年重新申报的54种产品大幅提高了产量产值等规模条件,对相关产品新增了电子监管、环保节能、现场审查等强制性要求;特别是对所有食品提出了更高、更严的申报条件,对所有食品申报企业必须实施严格的现场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要按照新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对54类产品原则上不受理新增申报,对个别新增企业务必严格把关;要坚持宁缺勿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坚决不受理、不上报;要对所有受理的申报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申报和审查工作质量。

(三)严肃纪律、强化服务。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坚持简化手续、不向企业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原则,把好事做好、把工作做细,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开展好申报审查工作,有效维护免检工作权威性。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务必于7月31日前将初审符合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总局,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关于做好2008年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饲料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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