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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2-27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牧[2007]6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饲料工作(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等配套表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统一了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审查程序,加强了监督管理,明晰了法律责任,对于加强饲料行业依法行政,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从建设现代化饲料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要严格审查企业设立条件,统一审查尺度,规范审查行为和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同时要为申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健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审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审核人员的素质。在<办法>实施前需给企业办理准产证、企业登记证等企业资质证明的,可参照本通知所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核表》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获证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是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把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做好年度备案和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处理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的企业,坚决注销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依法查处违规企业。要通过年度备案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群众举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使监督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汇总情况上报我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处:李大鹏, 电话:010-64193306

    全国畜牧总站饲料行业指导处:胡广东、刘士杰,电话:010-64194582、64194591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

2.《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

3.《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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