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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发[2005]2号)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2005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计划》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饲料质检机构、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养殖产品安全,2005年,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现将《2005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2005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监测计划的顺利完成。要制定本地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和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测方案,切实履行饲料质量监管的职能,努力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防范疯牛病的发生。

    二、各地饲料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2005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2005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计划》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要全面、客观地汇总分析检测情况,及时上报检测结果。

    三、各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饲料质检机构检测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各地饲料质检机构要积极争取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报告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尤其要及时报告检测出的违法违规企业(户)情况,配合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户)。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饲料质量监管力度,及时分析本地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切实采取措施,促进本地饲料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附件:1. 2005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 2005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计划(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2005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05年,计划对饲料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动物饲养环节和屠宰环节的饲料产品、动物饮水以及猪尿进行监督监测。各地应按照本计划中有关抽样、检验、判定、异议处理、汇报、时间安排和工作纪律等要求组织监测工作。

    一、通则

    (一)抽样

    被抽样的饲料企业、养殖企业(场、户)、生猪屠宰企业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饲料生产经营、养殖业和生猪屠宰行业的实际状况。

    1.采样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为省级)饲料监察所(站)根据农业部下达的监测任务,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采样。动物防疫部门应积极配合动物养殖场(户)、屠宰厂的采样工作。

    2.采样方法

    配合饲料按照《饲料采样方法》(GB/T 14699.1-93)抽样。其它饲料的采样方法参照《动物饲料采样》(ISO 6497:2002)执行。动物尿样的抽样按照《猪尿抽样方法》(农业部官方方法)执行。对于需要由其它单位进行检验的样品,应在采样后一周内,由抽样单位送或邮寄到检验单位。

    (二)检验

    检验工作(除盐酸克伦特罗、己烯雌酚、莱克多巴胺确认外)由抽样单位完成,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己烯雌酚的确认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承担。承担检验单位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应通知被抽查企业(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其异议申诉。

    (三)检测方法和判定

    1.有关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68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强制性标准)

    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强制性标准)

    GB/T 5915--1993 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GB/T 5916--2004 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LS/T 3410—1996 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

    GB/T 19164-2003鱼粉

    企业所执行的标准

    2.检验方法

    GB/T 6435-19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8381-1987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17480-199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 13091-2002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 13080-2004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3-2002 饲料中氟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13079-199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9164—2003 鱼粉

    GB/T 13088-2002 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2002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885-2004 饲料中铁、铜、锰、锌、镁、钠、钾、钙的测定

    盐酸克仑特罗、呋喃唑酮、己烯雌酚、莱克多巴胺、安定、喹乙醇、氯霉素的筛选可用酶联免疫法或放射免疫法,其确认和定量分别用:

    NY 438-2001 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NY/T 468-2001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象色谱-质谱法

    NY/XQ 421-2003 动物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的检测—气相色谱/质谱(GC/MS)方法

    NY/T 727-2003 饲料中呋喃唑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饲料中己烯雌酚的测定: 2002年国标(报批稿);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2002年国标(报批稿);

    饲料中安定的测定: 2002年国标(报批稿);

    饲料中氯霉素测定:2003年国标(报批稿);

    饲料中莱克多巴胺的测定:2003年农业行业标准(报批稿);

    饲料和猪尿液中莱克多巴胺等多残留的测定-GC/MS法:农业部备案方法。

    3.判定原则

    依据企业所采用的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和强制性标准,根据监测方案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单项指标的判定原则为:对于卫生指标和饲料添加剂中的各项质量指标,一律不放方法误差。对于其它质量指标,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产品执行的标准没有判定原则或其判定原则不科学或不明确的,按《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02)执行。

    (四)异议处理

    抽样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企业(户),在经营单位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生产企业。被抽查企业(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抽样单位收到企业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结果汇总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监测的总结报告寄送汇总单位,同时上报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汇总单位负责监测结果汇总并按时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监测工作总体情况,包括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检测地点等。

    2. 当地饲料和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

    3. 检测结果分析,包括饲料生产经营、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检测结果比较,以及与历年监测结果的比较分析。

    4.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5. 措施和建议。

    (六)工作纪律

    1.参加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工作人员,应不徇私情,对检查企业名单要严格保密。如有违犯,有关部门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2.承检机构应科学、公正地进行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不得虚报、谎报、瞒报。对于违反公正原则或虚报、谎报、瞒报监测结果的单位,我部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停止其承检资格。

    3.承检机构不得参与以饲料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有偿活动,不得向企业颁发饲料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4.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监测结果由农业部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5.不得向被抽检企业或个人收取监测费用。

    (七)保障措施

    1. 保证监测经费。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用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国家承担部分将以农业专项资金下达各承担单位。请各省级畜牧主管部门积极从省级财政争取配套资金,保证所承担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2.改进饲料监管方式。组织对各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主要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创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饲料监管效率。

    3. 制定饲料安全评价规范。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效价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和《饲料企业HACCP认证管理规范》,尽快在饲料监管实践中应用。

    4.建立饲料检测方法库。进一步完善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限用药物、动物源性成分、转基因成分检测技术,建立饲料安全质量例行监测的检测方法库,尽快实行检测方法共享。

    5. 制备饲料用参比物质。通过提纯、多实验室联合实验等方式,对参比物质赋值,支持省级检测机构提升检测水平。

    6.实行全国饲料监测体系网络化。支持全国饲料监测体系内重点和专业实验室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全国省级以上饲料监测网络,加快饲料监测信息传输。

    7.开展饲料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计划的执行结果,通过暴露评估,对我国饲料安全质量进行风险评估。

    二、2005年饲料产品普遍性安全因素监测方案

    为提高我国饲料产品质量,整顿和规范饲料产品市场秩序,2005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对全国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饲料产品主要卫生和质量指标的监督抽查。

    (一)监测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监测对象

    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类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比例为3:2,可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监测的饲料品种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配合饲料或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抽样比例为3:2:1:1,此比例可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为猪、禽、水产三个系列。福建、广东、海南、北京、天津、浙江、辽宁、山东等省(市),水产系列饲料产品抽查数量应占在总抽查数量的15%左右。

    (四)检测内容

    1.配合饲料:感官、水分、铅、氟、砷、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2.浓缩饲料:感官、水分、铅、氟、砷、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3.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感官、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下简称“一证一号”)、水分、铅、砷;

    4.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感官、“一证一号”、水分、铜、铅、砷;

    5.复合预混合饲料:感官、“一证一号”、水分、铜、铅、砷。

    6.饲料添加剂:感官、“一证一号”、主含量、卫生指标。

    7.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主要包括鱼粉、骨粉、肉骨粉、禽肉粉、羽毛粉、血粉:感官、水分、沙门氏菌、砂分、铬、镉。

    (五)判定原则

    判定指标分四类,分别为

    A类: 铅、氟、铜、铬、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盐酸克仑特罗、饲料添加剂的主含量;

    B类: 水分(微量元素预混料不判定)、感官、砂分;

    C类:“一证一号”;

    D类:砷。

    判定原则为A类指标一项指标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B类指标有二项指标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C类指标单独判定;D类指标不作为判定指标。

    (六)监测数量及承担单位

    各部级饲料质检中心或省级饲料监察所承担所在地的抽样和检验工作。监测数量如下表。

    2005年饲料产品质量监测承担单位及监测数量

    序号承担单位监测数量

    (批次)

    1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200

    2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200

    3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200

    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200

    5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160

    6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160

    7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160

    8北京市饲料监察所160

    9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160

    10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140

    11重庆市饲料监察所140

    12贵州省饲料监察所140

    13河南省饲料监察所160

    14河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60

    15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60

    16浙江省饲料监察所160

    17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60

    18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40

    19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160

    20吉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40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140

    22山西省饲料监察所140

    23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40

    24湖北省饲料监察所140

    25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160

    26云南省饲料监察所110

    27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10

    28青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10

    29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110

    30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10

    合计 4530

    (七)时间安排

    各承担单位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上半年监测结果报国家中心汇总,于11月10日前将下半年监测结果报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汇总(以下简称农业部畜禽质检中心),同时报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第一次监测抽样量不应低于总量的50%。汇总单位分别于2005年6月10日、11月20日前,对结果进行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两份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三、2005年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饲料安全监管,打击在饲料及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活动,2005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实施“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安定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饲料/水”药物监控

    2005年将对全国饲料企业生产的育肥猪用饲料产品和畜禽、水产养殖企业(户)的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猪尿进行监测,抽样5900批次,其中生产的育肥猪用饲料产品900批次,养殖环节饲料1700批次、动物饮水800批次、猪尿2500批次。

    1.监测范围和数量

    辽宁、广东、四川、山东、河南、湖南等6省,每省抽样330批次;河北、北京、浙江、广西、安徽、江西、福建、江苏等8省(市),每省抽样230批次;内蒙古、陕西、黑龙江、吉林、新疆、山西、湖北、云南、贵州、天津、上海、重庆、甘肃、海南、青海、宁夏等16省(区、市),每省抽样130批次。

    2.监测对象

    在生产经营环节,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为主。在养殖环节,以规模化养殖场(户)为主,原则上猪、禽、水产养殖场(户)的比例为5:4:1,可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养猪场(户)抽2-3个尿样、1个饲料样(取自食槽,如没有则从库房取,如两者皆没有则不取)、1个水样(如是乳头饮水器,则不取水样),养禽场(户)抽1个饲料样、1个水样,水产养殖场(户)抽1个饲料样。

    3.抽样要求

    除按照通则中的抽样要求外,在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结合普遍性安全因素监测工作进行。养殖环节的抽样,食槽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 24小时);库房内饲料样品抽样后低温(4℃)或常温保存。饮水、猪尿样品抽样后低温(4℃)保存。

    4.检测项目

    猪配合饲料、饮水:安定、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猪尿: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禽配合饲料、饮水:呋喃唑酮、喹乙醇、己烯雌酚;水产配合饲料:氯霉素、喹乙醇、己烯雌酚。

    5.判定原则

    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对于违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己烯雌酚、安定、氯霉素、呋喃唑酮)和超范围使用的喹乙醇,超过检出限量即为不合格。

    6.承担单位

    抽样由省级饲料监察所承担。除盐酸克伦特罗、己烯雌酚和莱克多巴胺的确认由国家中心承担外,其他检测工作由抽样单位承担。

    (二)重点地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拉网式抽查

    2005年,我部将根据饲料和养殖产品安全监管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饲料企业、养殖企业(户)、屠宰厂不定期进行拉网式抽查,计划抽样5000批次。

    1.抽查范围

    一是在“饲料/水”药物监控检测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检出率明显高于全国水平或连续两次检出违禁药品的地区;二是在屠宰企业检查中发现阳性动物的产地;三是饲料打假举报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反映强烈、线索明确的地区;四是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涉及的地区。

    2.抽样和检测

    抽样对象为抽样范围内(通常以县为单位)的规模化动物养殖企业(户)或屠宰企业的存栏或待宰动物。抽样企业(户)占该区域总量的百分比应在20%以上。

    检测工作应尽可能在现场进行,可疑样品的筛选检验应在抽样后24-36小时内完成,确认检验应在筛选后36-72小时内完成。

    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

    3.承担单位

    国家中心和农业部畜禽质检中心分别承担70%和30%的抽样和检测,有关省级饲料监察所、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协助。

    (三)部分大城市元旦春节生猪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击抽查

    2005年,我部将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对北京等大城市进行生猪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击抽查。

    1.抽查范围和数量

    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长沙、郑州、南京等8城市。每个城市抽查样品300批次,共计样品2400批次。

    2.抽查方式

    突击抽样,样品为屠宰厂内待宰生猪尿样,每个市抽查3个屠宰厂。检测项目为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和判定工作按照“饲料/水”药物监控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3.承担单位

    国家中心负责北京、天津、广州、南京、郑州市的抽样和检测,农业部畜禽中心负责上海、武汉、长沙市的抽样和检测。有关省、市饲料监察所和动物防疫部门协助。

    (四)时间安排

    各承担单位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上半年“饲料/水”药物监控检测结果报国家中心汇总,于11月10日前将下半年监测结果报农业部畜禽产品质检中心汇总,同时报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第一次监测抽样量不应低于总量的50%。汇总单位分别于2005年6月10日、11月20日前,对结果进行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两份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拉网式抽查和节日突击抽查结果的上报时间另行安排。

    四、2005年饲料标签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强饲料标签监管,提高饲料产品的质量,2005年,我部将组织对全国饲料标签进行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区、市)。

    (二)检查对象

    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的各类饲料产品,企业类型和饲料产品类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三)抽样要求

    饲料标签的抽取结合饲料产品普遍性安全因素监测和饲料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的抽样进行,应从饲料包装物上(内)抽取。

    (四)检查内容

    依照下表进行饲料标签的检查。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序号项目判定标准类别单项结论

    1“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应标注该字样B

    2饲料名称应表明该产品的真实属性B

    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与所执行的标准一致A

    4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按《饲料标签》5.3表中列出应标注的项目B

    5原料组成应标明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B

    6产品标准编号内容应标注齐全、准确B

    7 “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应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停药期及其它注意事项A

    8饲料添加剂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B

    9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B

    10净重(或净含量)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B

    11生产日期应明确完整地标明年、月、日A

    12保质期应准确清楚地标出A

    13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如需要应标明B

    1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标明B

    15基本要求标签应与包装物同行且一个产品一个标签B

    16进口饲料产品应有中文标签、产品登记证号,且标注内容符合以上各项要求A

    17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应标注且与农业部公告一致A

    18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应标注且与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批文一致A

    (五)判定原则

    1.审查项目类别分为:关键项(A)和重要项(B);

    2.单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和不符合(×);

    3.综合判定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判定原则:合格的标签: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且不符合的重要项少于3项(含3项)。不合格的标签:有一项关键项不符合或有三项以上的重要项不符合。

    (六)检查数量和承担单位

    每个省应检查不少于340个饲料标签。各省级饲料监察所负责抽样,各省级饲料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饲料质检机构等人员对饲料标签进行判定。

    (七)时间安排

    各承担单位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上半年标签专项检查的结果报国家中心汇总,于11月10日前将下半年专项检查的结果报农业部畜禽产品质检中心汇总,同时报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第一次检查抽样量不应低于总量的50%。汇总单位分别于2005年6月10日、11月20日前,对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两份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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