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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7-22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

    国粮电[2004]19号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管,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严防陈化粮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4]19号)。通知指出:

    一、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陈化粮粮源的管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负责,粮食部门积极配合。对鉴定为陈化粮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部门负责实行封存,定向加工处理,严防流入口粮市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

    二、依法行政,严格审定企业购买陈化粮的资格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购粮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的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手倒卖;严禁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陈化粮或采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格认定书等方式购买陈化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能授予购买资格。对于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倒卖陈化粮的,要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认定资格有误的,要追究认定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全程监管

    陈化粮的销售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建立陈化粮销售处理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出库、运输、加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跟踪监管,从源头抓起,明确职责,监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粮食部门负责陈化粮销售组织和出库环节的监管,确保按规定程序销售和出库。工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陈化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质检部门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严禁使用陈化水稻加工生产大米及其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陈化粮销售、出库、运输、加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和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四、加强对粮食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目前正值暑期,气温高,湿度大,成品粮保管的难度加大,容易发生霉坏变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大米等粮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黄曲霉毒素等危害人民健康的卫生指标的监测,严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粮油食品投放市场,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加强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管,严防陈化粮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粮流入口粮市场,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粮食市场稳定,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协作,落实责任,派出监督检查小组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切实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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