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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7-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检验检疫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性质。

    (一)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业务,应按《办法》收费,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办法》实施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实验室项目、鉴定项目,应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其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事业单位承担的法定检验检疫检测及鉴定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入境关系人统一收费并上缴财政,其相关支出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通过预算安排。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事业单位)承担商业性委托检测项目、鉴定项目的,可按照或参照《办法》收费,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五)出入境检疫处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的,应按《办法》收费,其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出入境检疫处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业务由质检总局许可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承担的,可按照或参照《办法》收费,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二、考虑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变化较大,造成目前实施收缴系统的北京、宁波检验检疫局4月1日后无法继续实施收缴系统,经报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改革中有关收入项目和标准调整的复函》(财办字〔2004〕30号)批准,收缴系统调试期间的收入缴库暂按原缴库方式划转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系统调试工作完成后,继续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同意,4月1日后,输港、澳屠宰用活动物沿用现行标准〔即(计价格〔1994〕795号)文中的规定并降费1/3执行〕,检疫费由离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产地检验检疫局只收签证费。

    四、1997年原国家出入境卫生检疫局下发的《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管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卫检食二字〔1997〕83号),要求对进口食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考虑到目前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的实际情况,暂不对进口食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五、对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及收费仍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造集装箱出口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1〕55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的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根据《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关于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128号)、《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函〔2001〕213号)及《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局第9号令)等文件的规定,上述商品已实施型式试验的,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未实施型式试验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七、对于包装性能鉴定,《办法》规定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的包装,在检验有效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并且规定对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的包装物一年之内只能按实施的检验项目收取一次费用,而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使用这种包装则不得重复实施性能鉴定,重复收取费用。各局应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相应的业务调整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八、出口动物产品无论输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检验检疫类别为“Q?S”或“Q?N”的,计收品质检验费、数/重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签发证(单)费;检验检疫类别为“Q”的,计收动植物产品检疫费、签发证(单)费。

    九、《办法》规定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考虑到部分商品如石油原油、打火机等原来收费并没加倍,为避免造成企业过重的负担,对该部分商品仍不加倍收取。加倍收费的危险品目录由总局统一在计算机系统中维护。

    十、关于计收费标准中“食品与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收费项目中的“小批量食品”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供食用和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01章至22章中检验检疫类别含“R”的产品及食用盐、饮用蒸馏水和饮用纯净水。

    上述产品每批进口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4‰)计收卫生检验费。

    十一、总局组织完成了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计收费子系统的开发,并已于3月25日在总局内网(IP:10.10.101.63)发布软件包供各局下载,请各局务必做好新系统的升级工作。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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