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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作用,经人事部、农业部研究,今年开展第六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继续严格按照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和《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凡2004年10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上报材料
1.各地农业行政部门正式行文的推荐报告1份,报告中应清楚介绍整个评审、推荐及公示过程,并注明推荐人选的排序情况。
2.2004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见附件1)1份。严格按单位类别和专业填写,由各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签章。
3.2004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1份。认真按照表中要求逐项填写,由各地农业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后上报。
4.2004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1份。
5.内容包括推荐报告、推荐确认表、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的软盘1张,表格采取统一样式,请从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上下载。
6.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包括:《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表》(一式30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一式30份),学历和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成果等证明材料和代表作品封面、目录和文章第一页的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由各地农业行政、人事部门盖章确认。所报材料请申报人自留原件,评审结束之后不再退还。
三、推荐名额
各地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与2000年下达数相同,由当地农业厅(局)牵头统一分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自然空缺岗位职数,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补缺性推荐,但补缺数不能超过下达名额指标的10%。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推荐名额可在2000年下达的名额数基础上增加5%。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原则上不占用推荐名额。
四、要求及程序
1.各地人事部门、农业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重基层服务,重推广业绩,切实将优秀的推广人才推荐上来。人事、农业厅(局)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按时保质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2.2004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推荐程序,要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评审工作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评聘程序,严格审查,进一步拓宽视野,向基层特别是县乡两级倾斜。推荐上报前,要增加公示、民主测评等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3.非推广单位的委托评审和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要经当地农业行政部门牵头组建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各地农业行政和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委托评审的人员应严格界定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
4.各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材料的上报时间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
附件:
1.2004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
2.2004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
3.2004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样表);
4.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数据库结构要求。
二00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