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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日期:2004-04-21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明字[2004]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3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要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过艰苦努力,基本查清了毒鼠强生产技术来源,基本捣毁了毒鼠强生产源头,基本上切断了覆盖全国的毒鼠强销售网络。目前,各地市场已基本没有公开销售毒鼠强的现象。

  但是,进入2004年以来,部分地方仍先后发生了多起毒鼠强中毒事件,集体性中毒事件也有发生,甚至造成多人死亡,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有关领导同志的关注。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对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对存在的问题不能估计过低,专项整治工作任重而道远。为巩固2003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部门整治职责。要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精神和《2003年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强化属地化整治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各部门日常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杀鼠剂核准经营和农村灭鼠工作,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要牵头做好市场整顿工作,卫生部门要牵头做好事故救治工作,环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处置、销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千方百计,做好毒鼠强清查收缴工作。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毒鼠强流传时间长,流散面广,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偏远山区、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较多地区,清查收缴工作还不够彻底,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按照《关于彻底清缴在农民手中毒鼠强的通知》要求,围绕重点地区继续组织开展全面收缴排查行动,把清查收缴工作推向深入。积极采取定点置换、定点购买等有效措施,加大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的工作力度。要准确全面地宣传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上交手中仍持有的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同时,要加大市场整顿力度,严把市场流通关,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强有力的市场检查活动,防止非法销售毒鼠强行为死灰复燃。

  三、加快进度,抓紧健全合法杀鼠剂营销网络。让合法杀鼠剂占领市场是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关键所在。目前,各地基本建立了合法杀鼠剂营销网络,但仍有部分地方杀鼠剂定点核准经营工作滞后或缓慢,或杀鼠剂经营点较少,或经营点分布不合理,使得群众购买不便,制约着合法杀鼠剂的普及,对灭鼠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要按照农农发[2003]14号和农农发[2003]17号文件要求,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健全和完善杀鼠剂营销网络,疏通流通渠道,保证市场上合法杀鼠剂的供应,满足群众灭鼠用药需求。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法杀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并组织宣传活动,使其广为人知。要适时组织产销衔接活动,做好市场引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对已核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监管,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落实责任,加强毒鼠强中毒事件的督办。要切实防范毒鼠强中毒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毒鼠强中毒事件,要在及时、稳妥处理的同时,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并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事件督办,彻底查清毒鼠强来源、中毒原因和有关人员责任。要根据中毒事件暴露出来的线索,寻根溯源,进一步推动当地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对今年以来已发生过的毒鼠强中毒事件的地区,在适当时候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将派出督查组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去年以来的工作经验,查摆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早实现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标。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计划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评比验收活动,对各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与考核,先进的要予以表彰,专项整治不力、工作落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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