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饲便函[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业)办公室、饲料工业协会、饲料行业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饲料行业管理,规范饲料行业的质量认证、检验和安全评价等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办。同时,我们在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 www.chinafeed.com.cn )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请组织或告知饲料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修改。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与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与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规范可作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产品)及生产企业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审查、认证、检验、评价的标准。
第二章 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建立良好的生产管理规范及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做到防火、防爆、防尘、防污染,确保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建造应能满足饲料生产的基本要求,确保在原料接收、原料和成品贮存、产品加工过程等对质量安全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合理要求能够得以实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保持清洁卫生,没有裸露地面,有卫生间;有“三废”的收集和处理系统;有防止污染的设施,保证无交叉污染隐患;有防鼠、防虫设施和控制计划。
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环境、设施、厂房、人员等清洁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局,保证物流顺畅,不会导致交叉污染。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与检验设备,设备性能与主要技术参数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且设计、安装、操作、保养得当,并应建立相应的书面档案,制定维护保养程序。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与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有关人员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国家设立了就业准入制度的技术工种,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原料登记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程序,依据原料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按照操作程序接收、贮存、使用原料,保证原料的验收、贮存、使用和检验的有效性,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运输原料、产品的工具与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有防雨、防潮、防污染措施。运输时,原料或产品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辐射及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原料贮存场所,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应能满足产品储存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的原料存放应有明显标志,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合格备用的按不同批次存放,有温度、湿度及其它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存放。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的原料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技术要求,保证品种、使用量和方法科学、准确。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按规定使用,严格管理,要建立使用档案,确保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正确合理。添加时,应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减少设备中的残留,保证混合均匀。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应制定合理的技术规程,确保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产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污染。输送蒸汽的管道和蒸汽用水应卫生、无污染,不对使用的蒸汽或产品造成污染。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并保存每批产品的相关资料,保证需要时溯源正确。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并推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按照采样操作规范和适宜的采样频率进行采样,及时检验并做好登记存档。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的产品配方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核查和批准,标注日期并签名,确保产品按照配方进行生产。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的产品储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储存条件应符合产品的特点要求,储存环境保持阴凉、干燥、通风。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的产品标识应按照《饲料标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产品留样制度,保证在出现问题时溯源正确。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由专人负责,并保存记录。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的每批产品应有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保存至饲料有效期后一年。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的使用情况,必要时能及时追回。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和执行产品退货或召回程序,并有详细记录。退货或召回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或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或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等。因安全原因退货或召回的产品,应在国家行政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制定自检工作程序,自检工作每年至少一次。自检项目包括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回收的处理等。自检工作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形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结果、评价结论、改进措施和建议等。记录和报告应及时存档。
第三章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针对产品生产中可能发生的质量、安全等危害,编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计划,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记录应备案保存。计划内容包括:
(一) 列出确定的所有可能发生且必须控制的危害;
(二) 列出每个确定的产品危害的关键控制点;
(三) 列出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必须满足的关键限值;
(四) 列出用于监控每个关键控制点的方法和频率;
(五) 列出制定的纠偏方法和程序;
(六) 列出实施的验证程序和频率;
(七) 列出建立关键控制点的记录备案体系。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提供确保实施该体系的承诺文件:
(一) 向本企业传达满足顾客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二) 确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方针;
(三) 确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
(四) 定期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
(五) 为建立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持续运行配备必要的资源。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在满足生产企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一) 评估影响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的风险,分析其潜在危害;
(二) 鉴别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控制点,并按已分析出的危害确定关键控制点;
(三) 确定与各关键控制点相适应的关键限值;
(四) 确定各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程序和频度;
(五) 关键点失控时,应采取纠偏措施;
(六) 验证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运行情况;
(七) 建立有效的记录及备案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企业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安全质量控制人员、销售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成员应接受培训。
第三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进行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分析,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计划,制定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负责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工作小组应收集和整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资料,对企业产品进行全面的描述,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并对流程图进行现场确认。
第三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依据适用的质量卫生法规、标准、规范及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产品中潜在的生物危害、化学危害和物理危害进行分析,并提出避免危害产生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根据危害分析,按照危害程度的大小,遵循方便有效的原则,确定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整个过程的关键控制点。
第四十条 工作小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文献和实践经验等确定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关键限值是安全限量指标,应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水平,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根据危害的性质,制定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程序,监控程序应能识别任何可能发生的偏离,保证关键控制点满足关键限值的要求。监控程序包括监控方法、监控频率和监控人员。
第四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对每个关键控制点预先制定相应的纠偏措施,以保证在关键限值发生偏离时及时纠偏。纠偏行为应有记录并备案。当出现问题而无预先制定的纠偏措施时,生产企业应及时对产品采取隔离、保存、复检等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第四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验证程序,验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验证程序必须规定职责、权限、方法、频率和评估(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包括监控设备的校准及对消费者投诉的评估。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生产企业的原料、辅料和原料、辅料的来源、加工工艺和设备、产量、包装、人员、销售方式、预期用途和消费者等发生变化,出现新的危害时,应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应性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应修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计划。
第四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制度。内部审核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负责进行,并提出相应的审核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由工作小组成员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