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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饲发)[1999]22号 关于执行饲料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

农(牧饲发)[1999]22号 


关于执行饲料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39号文下发了《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并将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作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保证饲料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了贯彻落实饲料免税政策,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主动协助省级国家税务局工作,严格按照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处理好饲料企业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2.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发[1999]39号文的内容,对免税范围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免税要求的企业和产品搭车。

3.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把质量关,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检测收费按送检产品收费,年度国家统检、抽检合格的产品毋需再检。

4.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一定要密切配合,不能因工作衔接问题造成企业免税困难,或使税收征免中出现漏洞。

5.各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防止徇私舞弊,不得措审批之机乱收费。

6.申报免税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免税资格;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和检测机构,利用工作之便违规操作的,追究其管理责任。

7.审核程序为:饲料产品列入免税范围的生产企业,将其产品送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指定的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经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持审核同意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8.为了全面掌握饲料免税政策执行工作情况,请各省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将免税企业及产品名单报送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并及时反映该项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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