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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推荐产品审定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推荐产品审定办法
(1998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饲料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促进饲料工业产品市场的净化,维护饲料工业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使我国饲料工业得以健康发展,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推荐产品”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饲料工业推荐产品,主要是从全国饲料行业企业生产的质量优、产量大、科技含量高、市场销量大、出口创汇多、消费者满意的优质饲料工业产品推荐。

第三条 推荐产品范围:配合饲料产品、浓缩饲料产品、添加剂预混料产品、饲料添加剂产品、饲料原料工业产品和饲料机械设备。为了促进新的高科技产品及时推广,新的高科技产品推荐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随时申报,随即组织专家进行审定,不定期公布。

第四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推荐工作,将从现在推荐产品,逐步过度到推荐品牌,然后推荐名牌企业。今后,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将着重做好全国流通的饲料工业产品的推荐工作,区域性流通的产品将由地方协会进行推荐。

第二章 饲料工业推荐产品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管理

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企业必须具有计量部门核发的计量验收合格证(或计量定级证书);

3、 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所应具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落实到位;

4、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同类产品所需的主要设备及必备的辅助设施,关键设备应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

5、 产品应具有注册商标,实施证书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证书;

6、 产品质量在市场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第六条 质量管理

1、 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标签标准。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要求的指标;

2、 企业严禁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在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现象;

3、 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化验室,检化验人员和检测试手段要能满足有效控制该类产品质量的需要,个别检测难度较大且至关重要的项目或指标可与有关的质检机构签订长期委托检验合同;

4、 产品检验:(1)企业申报推荐产品时必须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饲料产品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并由指定的质检机构到企业随机抽样检验(企业自行取样送检无效)。当年接受部或国家监督检验和统检的企业,产品质量确认达优等品者,应报送上述检验证明。(2)饲料产品检验内容包括卫生指标和营养指标,每年根据需要确定推荐产品的检测项目。

第七条 产品质量

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是经省部级以上(含省级)质检机构监督抽查连续两年以上合格的产品。

第八条 生产规模

1、 配合饲料产品:企业设计产量10吨/时以上,并且年销售量2万吨以上,申报品种实际产量连续三年居省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产量的前十名之内;

2、 浓缩饲料产品:企业设计产量5吨/以上,并且年销售量1万吨以上,申报品种实际产量连续三年居省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产量的前十名之内;

3、 添加剂预混料产品:企业设计产量2.5吨/时以上,并且年销量0.1万吨以上,申报品种实际产量连续三年居省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产量的前十名之内;

4、 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设计产量和申报品种实际产量连续三年居省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前十名之内 ;

5、 饲料原料产品;企业设计产量和申报品种实际产量连续三年居省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前十名之内;

6、 饲料机械设备:企业申报的产品其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年销售额应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上。申报品种实际产量连续三年居全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产量的前五名(或前十名)之内。

第九条 用户反映:申报产品在用户中反映应良好,社会声誉较佳。所有各类产品需提供3份以上用户推荐信函,并经省级饲料工业协会(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认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提交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项资料,并按规定交纳审定费和检测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协会负责受理本辖区生产单位的申请、建立档案、指导生产单位填写统一制定的申请书一式三份(上报二份,地方留一份),组织质量、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按规定期限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第十二条 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组织专家审定,并公布审定结果。

第四章 推荐产品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可的推荐产品,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颁发证书和标牌,并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通过《中国饲料》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

第十四条 荣获证书的生产单位,可在获证产品或该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包装上使用推荐产品防伪标志。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认可结果有争议时,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推荐活动每年举办一次,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其推荐产品称号即行失效。非推荐产品则不得在产品包装及各种场合继续使用该推荐产品标志和称号。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协会对有效期内的饲料工业推荐产品应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将根据情况,对产品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果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出现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出现质量事故,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或省级饲料工业协会确定省部级以上(含省级)饲料产品检测单位(应为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承担对有效期内的饲料工业推荐产品的质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检验。

第五章 复查确认

第十九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可以申请复查,通过复查确认后,即可继续使用其推荐产品称号。复查方法是:

1、 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协会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项资料,在申报材料中,与前次申请无变化的部分可简化。同时交纳复查、检测等费;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协会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质量、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到申请复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按规定期限将如果报送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3、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组织复查审定,并公布复查审定结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复查确认:

1、 产业政策拟淘汰的产品;

2、 产品设计、结构、性能、能耗落后于国内先进技术的;

3、 应采用国际标准而没有采用的;

4、 在有效期内,国家及地方产品质量抽查和常规检验中综合判定不合格的;

5、 在同行业中有原则争议的;

6、 不按确认标准进行常规生产的。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推荐产品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核实后,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通报,撤消称号,收回证书,停止使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推荐产品防伪标志,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 经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 当发现产品质量与所执行标准不符,并经查证属实,又经限期整改后,质量仍达不到认可标准的;

3、 出现产品质量事故的;

4、 在认可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 转让和滥用推荐产品防伪标志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6月1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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