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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名牌产品评价作出新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


国家对名牌产品评价作出新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促进企业创名牌产品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对国家级名牌产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价的主要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级名牌产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已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奖励。2、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备高知名度、高技术占有率,企业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年销售额、经济效益居本行业领先水平并连续保持5年以上。3、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很强的开发能力。4、市场评价好,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用户)满意。5、近3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出口产品无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国家级名牌产品的评价须坚持5个原则,即: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不搞终身制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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