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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的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告

农 业 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144号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必须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

(二)卫生证书中必须声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是用来源于本国动物的原料生产的,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并且没有受到第三国动物性饲料产品的污染;

(三)卫生证书中必须注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来源的动物种类;

(四)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货证相符;

(五)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

四、对在此公告发布前已装运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没有注明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内容的,出口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补充书面声明,证明该批动物性饲料产品符合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的要求。

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本公告所称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二001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