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69号-几家企业地理生产标志保护申请通过审查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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