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收发货人应提供国家药监局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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