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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证监发(2002)9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2 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证券机构审核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与证券机构有关的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办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证券机构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请按附件《取消的证券机构审核事项及后续管理方式》执行。三、《决定》中与证券机构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后,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清理之中,清理的结果将另行公告。

  四、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会机构部联系。

  附:取消的证券机构审核事项及后续管理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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