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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已递交申请的境外公司以及相关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临时证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可提供英文申请资料作为申请“临时证明”的条件。但“办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之日起,方开始正式受理安全证书的申请。

   3.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3077
传真:010-64193082 

(附件)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

商品名称

 

税号

 

商品一般资料

用途

 

包装方式

 

储存方式

 

运输工具

 

启运口岸

 

到达口岸

 

转基因生物原料的一般资料

受体生物

 

目的基因

 

功能特性

 

转基因生物

 

产地

 

研发商

 

产地(第三)国批准的文件

编号

 

 

 

审批机构

 

 

 

有效期

 

 

 

用途

 

 

 

申请单位情况

国家(地区)名称

 

 

 

 

单位

 

 

 

 

主要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通信地址

 

 

 

申请单位盖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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