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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第9号 关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等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9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际兽疫局紧急通报,近期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爆发牛、羊和猪口蹄疫,病毒毒型均为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我国与吉尔吉斯坦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立即按规定采取严格措施处理。

六、凡违返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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