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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新疆油葵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9-27  
     新疆油葵籽收购在即,自治区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油葵籽收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1号),就油葵籽收购的地区、价格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对有关地区油葵籽收购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主要如下:

    一是继续实行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

    油葵籽收购最低保护价统一执行每公斤3.2元。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交售售的油葵籽,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停止收购,由市场自行销售。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批行截止期到2010年12月底。收购政策执行区域为:伊犁州直、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共8个地州市。

    二是及时实施料转成品油销售

    由自治区粮食局提出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委托加工企业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自治区公布的名单内自主选择油料委托加工企业,及时将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油葵籽委托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并由自治区油脂销售办公室统一销售。

    三是对未能及时销售的库存成品油转为自治区临时储备油

    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依据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核定成品油价位,从2011年4月1日起,一次性转为自治区临时储备油。

    四是足额提供贷款,合理补贴费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所需收购资金,由当地农发行足额提供贷款,自治区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给予全额贴息,并对收购保管及相关费用适当给予补贴。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新增自治区临时储备油给予适当的保管费用补贴及银行贷款利息全额补贴。

    文件还对油葵籽购销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各有关地州市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油料收购市场的监管,明确油葵籽入市收购主体,规范收购秩序。加强对油葵籽收购工作的领导,对辖区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数量及加工、销售和成品油库存的真实性负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严禁压低价格克扣农民利益,防止将市场化收购油葵籽变相转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最低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临时储备油的销售工作,用好用足中央对新疆的各项优惠政策,采用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开辟内地市场,大力培育新疆市场,多渠道促进自治区临时储备油的销售,切实减轻自治区财政压力。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自治区临时储备油销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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