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要求,持有2008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下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2008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获得以上所列商品2008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8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公告要求,申请者须在9月1日至15日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以上部门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于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