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大商所棕榈油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P,交易单位为10吨/手,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合约月份贯穿全年每一月,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保证金水平为5%,交易手续费不超过6元/手,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
辽宁中期分析师曹彦辉向本报记者表示,棕榈油期货合约设计比较贴近现货市场,能有效连接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提高市场参与度和活跃度。
目前,大连商品交易所植物油期货有豆油期货。不过,与豆油期货最明显的不同是合约月份,棕榈油期货有12个合约月份,豆油期货仅有8个。
在交割规则体系上,棕榈油期货的交割体系则大体上沿用了豆油期货的交割规则体系,在交割上与豆油交割规则大体相当。曹彦辉认为,此举令植物油品种交割体系更加具有连续性。
《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 P001-2007)》对可交割棕榈油特征指标、质量指标、卫生指标等质量要求和检验贮运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在关系棕榈油质量的熔点、酸值、过氧化值、碘值等核心指标方面规定,熔点不超过24度,入库酸值(mgKOH/g)≤0.18、出库酸值(mgKOH/g)≤0.20,入库过氧化值(meq/kg)≤5、出库≤10,碘值(gI/100g)≥56等。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在随持仓变化在保证金水平方面,棕榈油合约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保证金标准增加至10%,向后每5个交易日保证金递增5%,至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最高增至30%;在持仓增加到25万手以上时,保证金标准相应调整,当合约月份双边持仓大于25万手不超过30万手时保证金增至8%,大于30万手不超过35万手时为9%,35万手以上时为10%。
在限仓制度方面,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25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
棕榈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经纪分员为5000手,非经纪会员4000手,客户2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分别为上一标准的一半。
根据通知,交易所将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天津市等地。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由于棕榈油在我国属于纯进口产品,大商所规定,棕榈油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棕榈油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大商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大商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的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棕榈油各合约月份全部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不过,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大商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棕榈油合约采取终止交易紧急措施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