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要求,从事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企业,其相关情况均需备案;相关企业在签订大宗农产品进口合同、货物在装运港出运、抵达目的港等相关情况,需在7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进口总量、出港时间、到港时间、进口价格等。
此外,商务部还配套公布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该目录中包括大豆和豆粕两类。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曾解释,之所以选择大豆进行监测,因为近年来,大豆品种进口对国内冲击较大。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制度逐步推进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7-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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