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商务部和海关网站公布的文件显示,国内海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有关规定。根据此协议,从原产地东盟国家(包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进口的混合油的进口税率为10%,相比需要进口配额的棕榈油9%的税率,对进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其不受配额限制,并且随着天气转热,混合油(棕榈油混合椰子油或棕榈仁油)在部分国内食品加工市场上,完全可替代棕榈油。
据悉,国内南方港口近期将到岸部分此类混合油,预计这将对国内棕榈油市场造成一定冲击,同时也将使高居不下的棕榈油配额价格迅速下滑。
附件为海关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