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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5-06  

  关于开展2016年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储〔201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和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2016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2016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11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6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将于2016年5月中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方式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粮食局做好有关咨询指导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到期的企业(含2016年12月到期的资格企业),上述企业初次取得资格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油罐)可以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三、受理时间

  2016年5月16日至20日,国家粮食局正式受理企业申请,集中接收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应利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制作申请材料,在受理期间邮寄至我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正式受理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国家粮食局将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相关文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企业不属认定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变化宣传通知工作。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将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变化情况及时传达至申请企业。重点通知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情况:一是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企业申请,企业不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资信证明”和“审计报告”两项材料;三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可查阅我局政府网站“在线办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二)做好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关咨询指导工作。在政策变化过渡期,要服务好申请企业,指导其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制作申请材料,帮助申请企业提高申报材料制作质量。

  (三)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318室,邮编:100038,咨询电话:010-63906977/6928/6368,咨询时间:8:00-17:30。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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