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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印发临储玉米收购超标准水分扣量、扣价等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12-16  

  关于印发临储玉米收购超标准水分扣量、扣价及玉米“三代”业务结算入库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粮农联〔2013〕128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及其分局粮食局,中储粮各直属库,各承储库点:

  经全省秋粮收购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研究,我省确定了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超标准水分扣量、扣价及“三代”业务结算入库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临储玉米收购超标准水分扣量、扣价的处理办法

  按照国家《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3〕22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3〕265号)规定,“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经联席会议研究,并请示国家粮食局同意,确定今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扣量、扣价的处理办法为:先扣量,形成潮粮价格后,再对超标准水分部分按0.5: 0.15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

  作为承贷主体的收储库点,具体会计处理办法按《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储粮黑[2013]249号)执行。

  二、玉米“三代”业务结算入库的处理办法

  按照省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农民开展代收、代烘、代储粮食业务的通知》(黑粮农联〔2013〕108号)要求,作为政策性粮收购前的过渡措施,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了一定数量的等内玉米。国家临储玉米收购启动后,对严格按照“三代”业务要求规范开展代收行为,且企业及时上报“三代”业务统计报表,相关“三代”手续完备的,依据合同约定,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经验收合格,可以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转入政策性收购。对具备临储承贷或分贷资格落实相应条件的企业,由农发行按照国家临储玉米的质价政策提供贷款,并按照政策性粮食结算办法及时与农民直接结算,纳入国家临储玉米一并管理。玉米转入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审核和监管,要由地方粮食部门、当地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认定“三代”合同,是否备案、是否上报省粮食局、资金是否已结算,严格规范操作手续,防止出现二次结算问题。既要防止不该转入的玉米转入,也要防止符合要求应该转入的玉米不能及时转入情况发生。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公司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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