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场次、时间
周 二 |
周 三 |
周 四 |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 |
最低收购价小麦 |
国家临时存储粳稻 |
分地区分品种及数量
品 种 |
总数量 |
地区(数量) 单位:万吨 |
跨省移库玉米 |
60 |
北京(21.1)、天津(4.7)、河北(15.5)、山西(15)、江苏(0.5)、湖南(0.1)、广东(0.1)、广西(1)、海南(1)、云南(1) |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含中央储备、定向销售) |
100.0021 |
内蒙古(30.71)、辽宁(22.84)、吉林(23.9221)、黑龙江(22.53) |
最低收购价小麦 |
130 |
安徽(13)、山东(65)、河北(43.7)、江苏(0.2)、湖北(0.1)、山西(1)、内蒙古(2)、浙江(1)、广西(2)、北京(2) |
国家临时存储粳稻(定向销售) |
10 |
天津(1)、辽宁(1)、吉林(1.5)、黑龙江(3.5)、江苏(1.5)、浙江(1.5) |
国家临时存储稻谷(含最低收购价) |
200.03 |
江苏(0.03)、安徽(37)、江西(48.5)、河南(27)、湖北(35)、湖南(35.5)、四川(17) 注:含部分2009年产稻谷、10月28日河南稻谷在郑州市场交易 |
具体交易的品种和数量如有变化,以即时公告及清单为准。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详见www.cereal.com.cn/agwt 、 www.hfgtc.com和www.grainmarket.com.cn网站。
二、参加竞价销售交易会的资格
凡国内具有粮食经营、加工及饲料生产资格的企业均可参加本次竞价销售交易会。参与小麦、稻谷、跨省移库玉米竞价交易的承储库不允许购买本库粮食。
东北临储玉米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养殖企业在报名时需另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了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以及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证明等并签署承诺书。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责任自负。
2009年产南方临时存储稻谷仅限于大米加工企业购买,其他企业不得购买。
国家定向销售的10万吨临时存储粳稻按以下方式进行销售:(1)天津、浙江临时存储的移库粳稻分别定向销售给本省(市)指定企业,江苏的临时存储的移库粳稻1.5万吨定向销售给上海市指定企业;(2)辽宁、吉林2省2.5万吨定向销售给北京、天津2市指定企业及中粮米业(大连)有限公司;(3)黑龙江3.5万吨定向销售给上海、浙江2省(市)指定企业及中粮米业(大连)有限公司;(4)上述以外其他企业不得购买。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粮食收购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买卖双方参加交易会时,务必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四、报到时间
报到时间为该品种的交易日前。
五、交易市场
本次交易采用现场及网上交易的方式同时进行。原则上安徽省的粮食在安徽批发市场交易;其他省的粮食在当地相关批发市场交易,也可自行选择市场交易。
六、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
买卖双方须预交保证金:小麦、移库玉米、稻谷保证金为55元/吨(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定向销售粳稻、玉米保证金为105元/吨(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
买卖双方必须在交易日前将资金存入市场指定银行账户,也可到现场办理银行卡刷卡和现金业务,以取得参加本次竞价销售交易资格。
七、竞价销售交易方式
此次交易方式为现场计算机和网上竞价。
八、交易会的详细情况以纸质资料为准
九、各市场账号及联系方式、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等有关资料见“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hfgtc.com”网站。
附件:交易授权书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