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充实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各省级分行要主动加强沟通和协调,促请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建立地方粮油储备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积极落实储备规模指导计划,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对于各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建立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所需资金,要在落实利费补贴和轮换销售价差亏损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及时足额提供贷款支持。同时,对地方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满足市场供应急需,临时增加成品粮油库存的,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通知》要求积极审慎支持地方粮油储备仓储设施建设。针对不少地方粮油储备有效仓容不足、仓储设施老化、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要加大对地方粮油储备仓储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地方政府实行储备粮油集中管理而实施的省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等项目。同时,要区分项目性质、还款来源等不同情况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有效防控风险,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地方粮油储备及贷款管理。一要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加强对地方粮油储备的管理,严格地方粮油储备特别是市县级粮油储备的规范运作。二要强化地方粮油储备贷款管理,严格落实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定。三要努力清收地方粮油储备库贷差额,力争在今年年底以前库贷差额清零。针对形成库贷差额不同原因,分别采取相应的清收措施。对于货币资金占用,要直接从企业账户收回。对于结算资金特别是超期结算资金占用,要追查拖欠原因和单位。属于地方财政欠补的,要加大协调力度,尽快将补贴落实到位;属于承储企业擅自销售地储粮形成的货款拖欠,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形成合力共同清收。对于损失损耗占用和价差亏损占用,要主动与地方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落实补贴资金予以偿还。对于挤占挪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直至省级政府汇报反映,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追偿。对于因管理松懈、失职渎职导致出现地方粮油储备库贷差额的,要实行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