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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5-27  

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通知,从2008年5月27日第23批中央储备玉米竞价销售交易起,《中央储备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出卖人承储库名单和标的(包括所卖玉米的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和仓号等)。对跨省移库调入的中央储备玉米(以下简称调拨玉米),在备注中标注“调拨”字样,并在杂质指标中增加提供无机杂质指标。质量检验报告需由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

   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日起,交货期原则上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成交量在1万吨以上的,出库时限可延长到合同成交日的次月底。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玉米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对水分、杂质等与国标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14%、杂质1%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玉米水分、杂质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在结算标准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确定实际交货的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双方按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等结算的标准数量,同时要注明按实际水分和杂质等交货的数量。

    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折算标准数量玉米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12%(不含)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调拨玉米的交割质量按照标的提供指标为准,对不完善粒、杂质指标不执行增扣价和增扣量。

    对于杂质高于1%的调拨玉米,其中:无机杂质不得高于0.7%。对于无机杂质超标的承储库要负责整理合格后出库。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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