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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交货期限条款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4-01  
     关于修改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交货期限条款的通知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第十三批(2008年3月18日)、第十四批(2008年3月25日)竞价销售的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日起,交货期原则上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成交量在1万吨以上的,可延长出库时间至2008年4月底。

    第十五批(2008年4月1日)、第十六批(2008年4月8日)、第十七批(2008年4月15日)、第十八批(2008年4月22日)竞价销售的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日起,交货期原则上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成交量在1万吨以上的,可延长出库时间至2008年5月底。

    特此通知。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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