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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3-04  
     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第九批(2008年2月19日)、第十批(2008年2月26日)竞价销售的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日起,交货期原则上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成交量在1万吨以上的,可延长出库时限至2008年3月底。

    第十一批(2008年3月4日)、第十二批(2008年3月11日)竞价销售的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日起,交货期原则上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成交量在1万吨以上的,可延长出库时限至2008年4月底。

    特此通知。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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