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继续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供应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