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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格政策的实施,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价(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11-08  
     粮食在我国既作为一般商品,又作为特殊商品的双重属性,是由我国的国情和粮情决定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不会改变的。这是我们研究我国粮食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决定了其价格形成因素的复杂性。

    一、我国粮食价格政策的历史演变

    1、建国初期(1949—1952年),我国面临着严重的通货膨胀,百业待兴,国民经济处于恢复阶段。当时粮食市场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实行自由贸易,私营粮食商业占很大优势。由于粮食供求矛盾非常尖锐,一些不法粮商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导致粮价剧烈波动。面对严峻的形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加强市场管理、努力掌控粮源、培育国有商业、适时吞吐调节,基本保证了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这一时期,我国粮食逐步实现了在国有商业领导下的自由流通,通过市场形成的自由市场价格成为粮价的主要表现形式。

    2、从1953年起,我国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商品粮的需求日益增长,当时人均粮食产量很低,粮食供应十分紧张。为了打击私营粮商操纵市场,稳定粮价,保证粮食供应,国家规定从1953年12月起,在全国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销售,即统购统销。基本做法是:对农村的余粮户,在留足农产的口粮、种籽、饲料和缴纳农业税后,政府统购农村绝大部分的余粮;对城镇居民和缺粮农民实行粮食统销。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后,严禁私营粮商自由经营粮食,并对粮食价格实行统一管理,主要是由政府定价。到1985年,我国取消统购.之前,统购统销制度在我国实施了32年之久。这期间实行的是一种政府定价的机制。

    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就开始对统购统销制度做出某些调整,但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是从1985年开始。1985年1月,《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发(1 985)1号文件)规定:“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实行自由购销。我国的粮食政策开始由原来的统购统销改为定购统销和议购议销“双轨’运行的政策,粮食价格形成定购价格和议购价格的“双轨”价格。

    4、1993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粮食价格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强调“在国家宏理调控下放开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粮食价格改革原则,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部放开价格。同时,取消了实行40年的粮食统销。但由于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这项放开粮食价格的重大改革没能继续进行下去。1994、1996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同时规定了粮食保护价;1997年实行“四分开一完善”,1998年改为“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实际上又恢复了价格“双轨制。

    5、进入21世纪,粮食价格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2002年中央先是放开8个主销省的粮食收购价格,后又放开了产销平衡省的粮食收购价格,逐步拉开了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序幕。从2004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和购销价格的全面放开,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粮食价格形成新阶段。

    二、科学理解和运用价格政策

    建国后我国粮食价格形成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除建国初期的过渡时期,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变动的基本趋势是,由单一行政定价逐步转向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从50多年来粮食价格政策的运用来看,既有成功的辉煌也有失败的教训。

    1、科学理解价格政策

    价格政策是国家对价格形成和价格运动进行干预的行为准则和措施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价格政策目的的确立;二是价格政策手段的选择。价格政策作为国家干预价格的一种行为,无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普遍存在和被广泛运用着的。战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不同时期都曾对价格实行管制政策或冻结政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有化企业往往是直接规定价格,对一些基本生活消费晶也有规定限价,至于资本主义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就更为普遍。当然,在不同国家,价格政策的实施范围不完全相同,价格政策的重要性也不相同。

    2、价格政策的特点

    价格政策作为国家对价格形成和价格运动进行干预的一种自觉行为,其特点是:一是价格政策调节具有普遍性。价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哪里有商品经济,价格就在那里发生调节作用,价格政策的干预也就在那里发生作用。二是价格政策作用的基础性。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价格的变动,必然引起工资、利率等经济范畴的变动。因而,价格政策也必然影响到工资政策、货币政策等。三是价格政策作用的相对依赖性。经济政策作为一个体系,各种政策必然存在着依赖和制约关系。相对而言,价格政策作用的依赖性更强,也就是说,价格政策的实施及其效应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合,如价格总水平稳定政策,离开了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就不可能实施。四是价格政策具有相对稳定性。政策相对法律而言,朝令夕改是允许的。但价格政策却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是因为价格政策对价格的干预只能是缓慢的、平稳的,而不应是频繁的、急速的。当然,有些特殊情况除外。

    3、我国粮食价格形成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粮食市场放开后,市场在价格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市场形成价格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但也存在缺陷,容易导致价格大幅波动。近年来,这种状况已有明显表现。先是由于2000—2003年连续四年产不足需导致多年低迷的粮食价格在2003年10月开始大幅回升;而2004、2005两年的粮食丰收,又造成了粮食价格的下跌趋势,使刚刚得到实惠的粮农又面临着价格回落的风险。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没理顺。粮食价格是一个体系,应该包括支持价格、目标价格、市场价格等,但现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表明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健全,也为政府调控粮食价格带来了困难。二是粮食价格调控机制不完善。面对粮价的下滑,政府通过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控制储备粮的轮换、指定国有粮食企业人市收购等方式进行调控,尽管实现了粮价的基本稳定,但存在成本高、不规范的问题。过多地使用行政手段容易扭曲市场关系,也会形成新的财政包袱。三是粮食价格形成的市场基础不坚实。我国粮食市场放开时间晚,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零售市场存在基础设施陈旧、交易方式落后问题;批发市场存在缺少规划、盲目建设问题;期货市场存在控制过多、管理过严,价格发现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问题。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很容易导致价格信号扭曲,生产、流通、消费相互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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