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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3-19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新华社3月16日受权播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分8章,91条,包括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据介绍,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新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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