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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交易会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1-17  
     受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委托,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将于2007年1月20日举办“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交易会”。凡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参加竞买。

    一、时间、地点

    1、报到时间:2007年1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16:30)。

    2、报到地点:长春市西民主大街725号(吉林省粮食局二楼)。

    3、交易时间:2007年1月20日上午9:00。

    4、交易地点:吉林省粮食局二楼交易厅。

    二、数量、底价

    1、竞价数量。本次竞价共安排定购及保护价玉米304454吨。

    2、交易底价。玉米竞价交易的底价为库内交货每吨1220元。

    三、报到要求

    1、凡参加本次竞价交易会的买方交易代表,报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还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相关样本可在吉林粮食市场(http://www.jllssc.com)上查阅和下载。

    2、买方须到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新发支行交款后凭银行开具的现金解款单到吉林省粮食局二楼办理相关手续。

    四、交款说明

    1、买方须交纳入市交易保证金50万元。

    2、买方须按交易底价和预买数量在竞价前足额预交粮款(含每吨80元履约保证金)。竞价成交后,高于底价部份的差额粮款在粮食出库前交齐。

    3、入市交易保证金和预交粮款必须在竞价交易开市前一天到帐。

    4、收款单位: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

    开 户 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新发支行(长春市新发路222号,电话:0431—82770137 、82770171)

    账 号:000651018000475128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新华 王开来

    电 话:0431-88511303、88543005、88511301

    传 真:0431-88542204

    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吉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的委托,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吉林市场”)承担“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交易会”的组织工作。为确保竞价交易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竞价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此次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凡参加本次竞价交易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竞价交易的卖方为吉林省部分市、县(市、区)粮食局。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买方为省内外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五条

    卖方应于竞价交易开始前一周向吉林市场提供分库点的《竞价交易委托书》、《竞价交易清单》。竞价交易委托书应标明竞价粮食的品种、数量,竞价交易清单应标明竞价粮食的品种、入库年月、数量、交货仓库等内容,吉林市场据此编印《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交易清单》。

    第六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双方交易代表报到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原件,买方还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交易资料。

    第七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须交纳入市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并按交易底价和预买数量足额预交粮款(含履约保证金每吨80元),交易开始前一天必须到帐(收款单位名称: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新发支行;账号:000651018000475128),以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吉林市场确认交易资格后,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号牌。

    第九条

    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更,吉林市场在吉林省粮食局二楼方厅设公告板及时向交易代表发布相关内容,并负责讲解竞价交易细则。

    第四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竞价交易地点设在吉林省粮食局二楼交易厅(长春市西民主大街725号)。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8:30。

    第十二条 入场时间为上午8:00。交易时间如有变更,吉林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按时入场。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及打电话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恶意串通,干扰正常竞价交易活动。对危害交易秩序的,吉林市场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竞价交易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交易清单》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交易主持人按顺序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开始报价,然后以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所报价格均为卖方交割仓库库内交货价,粮食出库费用(包括:粮食拆囤、灌装、缝口、检斤、搬倒、装汽车、交割当月银行利息等费用)每吨18元,由买方另行支付给卖方。包装物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交易系统自动跟踪各买方已成交和正在应价的数量并进行统计,如统计总数超过买方预购买数量,正在进行的应价无效。

    第十九条 买方交易代表如接受交易主持人报出的价格,举号牌应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买方单位的牌号和应价价格,由记录员输入计算机,并在电子大屏幕上显示。

    第二十一条 买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三条 现场经委托人授权,吉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可以调整竞价的起点价格。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持人落槌宣布成交,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交易专用合同》,买卖双方交易代表当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生效。

    第七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粮权归买方所有。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次粮食竞价交易会成交合同的交割期限为:2007年1月22日至2007年3月31日 。

    第二十七条

    本次竞价交易实行先款后货,买方须在竞价前按交易底价和预购买数量足额预交粮款。竞价成交后,高于底价部分的差额货款,须在粮食出库前汇入吉林市场的结算账户(单位名称: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新发支行;账号:000651018000475128)。吉林市场收到全额货款后开具《资金到帐通知单》,由吉林省粮食局据此向卖方发出《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销售出库通知书》,通知卖方交货。

      第二十八条

    竞价交易会结束后,买方未成交部份的剩余货款,由买方交易代表凭《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交易会预交货款收据》于2007年1月24日到吉林市场办理返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卖方交货时,买方应在交货地组织验收。验收数量以卖方交货仓库过磅数量为准,质量以卖方提供的《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为参考。

      第三十条

    在粮食出库过程中,如买方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交割完毕后,签署《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竞价销售实物交割协议书》,吉林市场据此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卖方收到货款后,由交割仓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十二条

    超过交割期仍未出库的粮食,粮食质量发生变化,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发生的超期储存费用(每月7元/吨)全部由买方承担,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商务纠纷,买卖双方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吉林市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或诉讼至签约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交易服务费和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交后吉林市场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服务费。买方交易服务费从入市交易保证金中收取,卖方交易手续费和质检费每吨2元从已交割的货款中收取,卖方记入粮食成本。

    第三十五条

    买方在交易前预交的入市交易保证金。由买方交易代表凭《吉林省2007年定购及保护价玉米入市交易保证金收据》、《保证金返还委托书》到吉林市场办理返还手续。已成交的,扣除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待所有成交合同全部交割结束后,方可办理返还手续。未成交的于2007年1月24日到吉林市场办理返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入市交易保证金不允许抵顶货款。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主持人宣布成交后,买卖双方不签订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方。买方违约,吉林市场将买方履约保证金每吨80元结付给卖方;卖方违约,卖方要按买方履约保证金标准向买方进行赔付。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限内,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约,视为买违约。吉林市场将买方履约保证金每吨80元结付给卖方,合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在交割期限内,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约,视为卖方违约,卖方要按买方履约保证金标准向买方进行赔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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