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业务规则的修改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给投资者交易提供更多功能和便利,经过长时间酝酿论证并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基础上,我所将推出新一代交易系统。在新的交易系统中,实现了交易、交割、结算等许多方面的业务创新,同时在交割仓储环节,将实施仓单对库管理,对玉米、豆粕、豆油仓单设置有效期等。因此,有必要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修订
(一)第三十四条的修订。
对质押额度支付利息不符合财务规定,因此将本条修订为交易所只对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付息,不包括质押额度。
(二)第三十五条的修订。
为给会员、客户提供更多便利,新一代交易系统支持卖方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可充抵该品种任意合约保证金的功能,不再按照距交割月份远近的顺序进行依次充抵,因此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三)第三十六条的修订。
随着市场发展,保证金收取方式将越来越灵活,本条款关于保证金收取的描述不够完善,可由风险管理办法中保证金制度进行专门规定,因此修订了相应表述。
(四)第四十条的修订。
每日无负债制度已有明确含义,"逐日盯市"作为补充解释有可能造成误解,因此删除该名词。
(五)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修订。
在交易所结算项目中不涉及"税金",因此将此三条中"税金"项目删除。
(六)第四十九的修订。
随着未来期权等新业务的推出,每日结算报表种类逐步增多,不宜一一列举,因此在原条所列报表后增加"等"字,使表述更准确。
(七)第五十三条的修订。
交易所与结算银行业务往来属于内部操作,可不在结算细则中体现,因此予以删除。
(八)第六十条的修订。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低于零时,会员对交易所负有债务,因此将其作为移仓限制条件之一。
(九)第六十二条的修订。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结算交割货款为同时进行,本条表述不够准确,因此予以删除。
(十)第六十四条的修订。
目前包装款不在交易所结算,因此删除交割款项内容中的"包装款"表述。
(十一)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修订。
为避免产生误解,将交割差价列入平仓盈亏,不再单独列示。
(十二)第七十九条的修订。
删除"最大质押金额"一词,使表述更加清晰。
(十三)第八十四条的修订。
实际操作中交易所收取的质押手续费标准可能会随着相关情况变化而调整,修改后与实际情况更相符。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细则》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交割细则》合并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本次修订将黄大豆1号交割制度由集中性一次交割改为滚动交割,并增加了期转现制度,由此使黄大豆1号与其他品种交割制度完全一致,因此将现有两部交割细则予以合并。同时,在仓单管理上,由原来的不对库制度改为对库制度,因此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黄大豆1号交割制度中增加期转现相关规定。
目前玉米、豆粕和豆油合约均实行期转现交易制度,买卖双方在交割期前可在非标准地点、采用非标准品质进行交割,顺应了现货贸易习惯,降低了交割成本,有利于吸引现货客户参与交易。因此,在黄大豆1号交割制度中增加期转现相关条款。
(二)黄大豆1号交割方式由集中交割改为滚动交割。
玉米、豆粕和豆油合约经过较长时间实践,滚动交割制度运行已较为成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卖方进入交割期的资金成本,降低交割月逼仓风险;同时,交割期延长也更加符合现货贸易习惯,提高交割便利性。因此将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方式改为滚动交割。
(三)仓单不对库改为仓单对库。
目前各品种仓单都不对应仓库,买方在交割买入仓单时不确定仓库,在注销仓单提取货物时由交易所分配仓库。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仓单交易无法形成,仓单流通性变差,不利于吸引买方客户参与,影响了市场流动性。仓单对库管理方式下,仓单标明了存货地点,仓单持有者可以随时买卖流通,有利于提高买方客户参与的便利性和积极性,也有利于仓单的管理。
实行仓单对库后,买方在交割买入仓单时即可确定仓库,分配原则是:卖方仓单分配给配对的买方,如果某个卖方交割了多家仓库的仓单,按照"最少配对数"的原则将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以此确定买方仓单所对应的仓库。
三、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修订
(一)第四条的修订。
为简化场上资金计算方式,为会员、客户准确计算可用资金提供方便,新一代交易系统对当日新开持仓不再按照实时价格和相应保证金标准收取保证金,按照上一日结算价和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收市后再按当日结算价和保证金标准对全部持仓收取保证金。因此,本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第五条的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某一时间段保证金标准收取时间,新一代交易系统在合约进入某一交易时间段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即按该时间段标准收取保证金,因此,对本条进行了修订。与原规则相比,当日新开持仓保证金标准收取时间未变,历史持仓保证金收取时间则提前了一天。
(三)第六条的修订。
因为第四条的修订,交易过程中不需要调整保证金标准,因此删除本条中"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的规定。
(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修订。
为表述更为精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一般月份"改为"合约规定";第十四条将"成交"改为"申报";第十五条将"收盘前"改为"收市前"。
(五)第二十条及附件1说明的修订。
1.将强制减仓时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简化,以方便会员、客户进行计算。
2.将原来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的平仓数量分配方法改为小数部分按由大到小顺序"进位取整"分配,使平仓分配方式更加公平合理。
(六)第二十六条的修订。
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单个客户持仓绝对量不断增加,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启动初期会员、客户一般月份固定值持仓限额难以满足正常交易需要,因此修改第二十六条,将该两品种一般月份固定值限仓与比例限仓的临界值由单边10万手放大为20万手,即: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
单边持仓量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小于、等于1020万手 25,00050,000 20,00040,000 10,00020,000
大于1020万手 25% 20% 10%
(七)第二十七条的修订。
与第五条修订相似,该时间段持仓限额执行时间也提前了一天,因此增加了相应表述。
(八)第四十条的修订。
1.为使表述更为准确,对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增加了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开仓交易的表述。
2.为使强平原则更为公平,将资金不足引发的强平持仓内在分配原则由原来的按该会员所有客户"净持仓亏损"排序,改为 "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平仓比例=会员应追加交易保证金/会员交易保证金总额×100%;客户应平仓释放交易保证金 = 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
四、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修订
目前,交易所批准套期保值额度后,客户须自行将已建立的投机持仓平仓,另外在套保帐户中建立套保持仓,这种操作增加了客户交易成本,也容易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新一代交易系统中,增加了自动为会员、客户转仓的功能,因此,增加第十三条"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的第一日收市时,交易所按照套期保值额度将对应交易编码客户的投机持仓自动转为套期保值持仓。交易所转仓时,按照当日结算价将投机持仓进行平仓,同时按照当日结算价重新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五、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修订
仓单对库管理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标明仓库名称,客户在注销申请表中也无需提出意向仓库,因此对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相应修订。
由于玉米不易长期储存和保管,如果不设置仓单有效期,期货玉米长期不出库会出现质量下降,因此第四十条增加了玉米仓单年度注销的规定。为便于客户操作,规定玉米仓单注销日期与大豆保持一致,为每年三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六、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修订
如前所述,由于仓单对库管理,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进行了修订。
目前我所仍有部分豆粕仓库,由于豆粕有保质期的要求,为能够尽量延长期货豆粕的储存时间,因此对二十一条进行修订,将生产日期距离注册日期的时间间隔调整为45天。
豆粕、豆油的发展趋势是取消仓库,全面实行厂库交割。厂库卖出仓单后即面临敞口风险(厂库卖出仓单后销售价格已固定,但买方提货时间不确定),如提货时豆粕的原料成本较卖出仓单时大幅上涨,会导致油厂出现较大亏损。
基于上述情况,增加了豆粕仓单有效期的规定。考虑到12月份合约相对不活跃,在该月份注销仓单对客户影响较小,因此规定豆粕、豆油仓单的注销日期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