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的委托,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吉林市场”)承担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交易会的组织工作。为确保竞价交易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此次粮食竞价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及吉林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资格
第三条竞价交易的卖方为省内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省内外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种性质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原料的各种类型的加工转化企业。
第三章交易准备
第五条吉林市场于本次粮食竞价交易会前半个月内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交易公告》,公布竞价交易的时间、品种、数量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参加竞价交易的卖方以县(市、区)粮食局为单位,于竞价交易开始前一周向吉林市场提供分库点的《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交易会交易委托书》,分品种、分库点的《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交易会交易清单》。竞价交易委托书应标明竞价粮食的品种、数量,竞价交易清单应标明粮食的品种、入库年月、数量、质量、交货仓库、现存货位号等内容,吉林市场据此编印全省汇总的《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交易会交易清单》。
第七条参加交易的双方交易代表报到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买方还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买卖双方按预买预卖数量预交入市交易保证金(含交易服务费)每吨50元(收款单位名称: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新发支行;账号:000651018000475128),交易开始前一天必须到帐,银行汇票、电汇必须于2月20日前交存,否则不具备参加竞价交易资格。
第八条吉林市场确认交易资格后,向交易代表发放代表证和交易号牌。
第九条竞价交易会正式开始前,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动,吉林市场将及时以公告形式向交易代表发布相关内容,并负责讲解竞价交易规则。交易代表应及时通过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竞价交易地点设在吉林省粮食局二楼交易厅(长春市西民主大街725号)。
第十一条竞价交易时间为2006年2月23—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第十二条入场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00。交易时间如有变更,吉林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五章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代表凭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打电话等行为。
第十五条严禁恶意串通,干扰正常竞价交易活动。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吉林市场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和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六章竞价交易
第十六条竞价交易按《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交易会交易清单》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主持人按顺序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开始报价,然后以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所报价格均为卖方仓库库内货位交货价(不含包装、缝口线),卖方仓库粮食出库费用(包括:粮食拆囤、灌装、缝口、检斤、搬倒、装汽车、交割当月银行利息等费用)每吨18元,由买方另行支付。包装物及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交易系统自动跟踪各买方单位已成交和正在应价的数量并进行统计,如统计总数超过预交交易保证金可购买数量,正在进行的应价无效。
第十九条买方交易代表如接受交易主持人报出的价格,举号牌应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买方单位的牌号和应价价格,由记录员输入计算机,并在电子大屏幕上显示。
第二十一条买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其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当某一价位应价数量之和大于该笔竞卖粮食总数量时,交易主持人向上调整价位;应价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该笔竞卖粮食总数量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三条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行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四条吉林市场根据交易现场买方应价情况及起点价格与平均成交价格之间的价差幅度,现场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在交易过程中调整竞价的起点价格。
第二十五条交易主持人落槌宣布成交,该笔交易生效。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交易专用合同》,买卖双方交易代表在吉林市场的监督下当场签字,合同生效。
第七章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合同一经签订,不允许解除。
第二十七条本次粮食竞价交易会成交合同的交款期限与交割期限均为: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6月27日。
第二十八条买方单位必须在交款期限内将全额货款(买方单位预交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可作为最后一笔货款使用)一次或分批汇入到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在农发行设立的结算账户(单位名称: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开户行:吉林省农发行营业部;账号:20322999900100000024371)。吉林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发出《资金到帐通知单》,由吉林省粮食局据此向卖方发出《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销售出库通知书》,通知卖方单位交货。卖方收到出库通知后立即用书面形式与买方联系,买方接到卖方提货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须派人提货。
第二十九条卖方交货时,须提前书面通知买方派人在交货地组织验收。验收时,数量以卖方交货仓库过磅数量为准。质量以卖方提供的《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为准,检验报告复印件卖方签字盖章后,随货同行。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交易清单标明的存货仓号出库。
第三十条买卖双方交割完毕后,签署《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销售实物交割协议书》,并由卖方送达吉林省粮食局,吉林市场据此将货款划入卖方单位在农发行设立的账户中。卖方单位收到粮款后,应及时向买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十一条买方交款后,超过交割期仍未出库的粮食,自动转为市场粮,粮权归买方所有,所发生的储存费用(每月7元/吨)全部由买方承担,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交后吉林市场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服务费。另外,从卖方粮款中代收质检费每吨2元,记入粮食成本。
第三十三条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凭《交易保证金收据》、《保证金返还委托书》,由吉林市场于竞价交易会结束2个工作日后开始退还。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交易主持人落槌宣布成交后,吉林市场打印出《吉林省2006年第一批“老粮”竞价销售专用合同》。买卖双方不当场签字的一方,视为违约方。吉林市场将违约方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结付给对方,合同终止。如果成交后买卖双方均不当场签字,视为双方同时违约,吉林市场将对违约双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予以扣留。
第三十五条在实物交割过程中,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全额粮款汇入吉林市场或买方接到卖方提货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派人提货的,即为买方违约,卖方不再交货,对违约部分的粮食转作下批竞价处理。同时,吉林市场将买方违约部分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结付给卖方,并由吉林市场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六条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货位交货的,即为卖方违约,买方可以拒收并中止合同(因买方责任除外)。吉林市场为双方结清已经履行部分的粮款,并将卖方违约部分交易保证金(违约金从企业储存费用补贴中扣支)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结付给买方,由吉林市场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违约部分粮食按竞价成交价转作市场粮,由卖方企业自行销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吉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