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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修订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8-22  
     为顺应粮食市场化改革,促进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增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同时,适应农发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的需要,增强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整体服务功能,农发行总行对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订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服务客户的理念,方便有资金需求的企业申请农发行仓储设施贷款。原有仓储设施贷款办法侧重于农发行指导系统内各级行进行贷款操作和贷后管理,而《办法》对相关章节进行简化和调整,在保证指导各级行操作功能不丧失的前提下,强化了客户服务功能。

    二是将农发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各种所有制企业。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批准农发行开办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服务功能突破了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限制。适时地调整相关贷款品种贷款对象的范围是此次《办法》修改的重点。

    三是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支农功能更加突出。《办法》对贷款条件进行了细化,针对借款人为实施政府宏观调控任务,并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归还的贷款项目,在落实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基础上,放宽对借款人自身经营情况的限制条件,进一步突出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特点。

    四是突出了可操作性。结合对仓储设施项目贷款申报、审批过程的描述,明确各阶段需要上报的材料和各级行需要做的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本次修改《办法》旨在在不影响对各级行贷款操作指导的基础上,增强为客户服务的功能,突出实用性。概括起来说,《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扩展、完善了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可以用于粮食储备、购销、加工和物流等领域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企业购建粮食专用基础设施和转运设施。二是调整、细化了贷款条件。《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明确了其相应的贷款条件,重点突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全额还本付息项目,借款人应具备的相对宽泛的条件。三是引入贷款归还宽限期的概念。借鉴现代商业银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通行的做法,粮食仓储设施贷款首次实行了贷款归还宽限期的做法。贷款的宽限期原则上与项目的建设期一致。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四是精炼贷款办理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内容。突出此部分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明确贷款申请和办理各环节需要提供或上报的资料以及相关手续,突出工作的重点,便于客户和基层行操作和执行;对总行另有规定的内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单独规定,在减少《办法》篇幅的同时,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已经下发各行,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积极审慎地开展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业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长,涉及企业财务指标多,贷款审批的工作量很大,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对农发行客户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业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同时,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对发挥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全方位的支农作用和农发行的可持续发展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坚持积极审慎的原则,切实做好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营销和评估工作。二是要加强对企业财务制度和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知识的普及。农发行各级行的从业人员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经验,结合农发行客户的特点,切实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这就要求相关人员要熟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的流程和相关批文。三是要强调项目贷款评估的规范化。农发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在贷款申请过程中,除了关注项目相关的要件是否齐全之外,更要对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另外,要强化贷款项目审查评估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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