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吉林、黑龙江两省目前新鉴定出的陈化粮数量比较大,为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这两个省新鉴定的陈化粮,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统一下达销售和出口计划,省有关部门按计划安排销售处理。
二是其他省(区、市)由于库存陈粮较少,新鉴定出的陈化粮数量不多,可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原则,由省(区、市)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销售处理,并将销售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在销售处理陈化粮时要继续按照《陈化粮销售处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陈化粮倒卖案件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