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奖励办法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入围条件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奖励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0.2、0.5、1的奖励系数。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拨付到县级财政。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