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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现行玉米政策(中)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3-24  
     流通

    经过了长达25年的改革,我国现行的粮食流通政策已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原来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些政策明确地传达了这样的信息,我国粮食流通已经全面市场化,国家鼓励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粮食流通;依法经营;国家将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发展期货交易,搞好市场管理与调控,为所有经营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这必将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个人参与玉米购销的积极性,搞活我国社会主义粮食市场流通。

    1.粮食购销市场化。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都可以进入市场购销粮食,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2.以市场为主形成粮食价格。在一般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

    3.建立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粮食批发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引导企业入市成交。

    4.稳定发展粮食期货市场。经过9年来的严格整顿和发展,我国粮食期货交易已逐步走向规范、成熟,具备了发展基础。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加入WTO,更为粮食期货市场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使粮食期货交易成为农民安排生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抵御市场风险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今后国家将陆续推出现货基础好,辐射面广的粮食期货品种上市,恢复玉米期货交易,并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充分发挥期货交易发现未来价格和规避风险的高层次市场功能。

    5.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重点是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长期以来积累的“老人、老账、老粮”问题,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转化企业经营机制。

    6.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经销商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以多种形式组织起来进入市场购销粮食,充分开展竞争,推动粮食市场发展。

    7.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核心是建立三个制度:①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具备省级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②报告制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③监管制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取缔非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合同欺诈,哄抬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经营活动。

    8.建立粮食流通法规。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把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使粮食经营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奠定了基础。

    9.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由以行政命令为主进行调控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进行调控,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主要通过储备粮购销进行市场调节;并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市场品种余缺;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①中央和省级储备玉米。1990年,国家决定建立专项粮食储备制度,从1991年开始建立中央储备粮。省级粮食储备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由于地方储备以口粮为主,玉米比例相对较小,主要集中在北方。中央和地方储备玉米原则上每年轮换1/3。②玉米进出口。我国进口的粮食主要是大豆、小麦,出口的粮食主要是玉米。由于1996年以来我国玉米出现了长达8年的供大于求,库存积压严重,国家曾采取了价格补贴政策支持玉米出口,2001年玉米出口补贴最高曾到408元/吨。入世后,我国承诺不再对出口粮食进行价格补贴,为了支持出口,从2002年4月份开始,对玉米、小麦和大米出口实行零税率政策;对大豆、玉米等粮食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降低玉米出门成本100元/吨左右,但直到2003年,有的省仍对玉米出口进行补贴。2004年,由于国内玉米供求形势发生变化,供大于求矛盾缓解,铁路运力紧张,粮食出口不再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出口玉米来源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玉米和中央与地方储备玉米为主,从1997年到2003年,我国共出口玉米6013万吨,进口玉米118万吨,净出口近5900万吨,预计今后一段时期,不会再有这样大规模的玉米出口了。③粮食风险基金。1994年国务院下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决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规定其用途为:国家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须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开支,不准用于规定用途外的开支;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5。2001年,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政策,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基数固定,全国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13个省市约为300亿元。目前,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包干政策不变,但由于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用途发生了改变,主要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开支、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利息、费用支出,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老粮食库存利息、费用支出和销售价差补贴,处理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挂账开支和职工下岗费用支出。

    10.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当市场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在市场价格低于收购价格时由国家指定的粮食企业按最低价格敞开收购;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目前,国家发改委和粮食局已经公布了2004年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由于玉米用作食用部分很小,近90%的玉米都作为饲料和工业原料,一般不会出台最低收购价格。

    11.限制库存和稳定市场粮价制度。省级政府可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和最低粮食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

    12.实行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金管理办法。农发行对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在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根据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13.支持粮食经营,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目前,只有国有粮库才能享受此项政策,带有公司和厂字样的国有粮食企业都不能享受),国家和地方储备粮任务由国有粮食企业来执行。现行粮食增值税的销项税为13%,从农民直接购人的粮食进项税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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