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分103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
《条例》指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说,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条例》指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