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安全与粮食产业化经营
粮食安全的根基在粮食商品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因而实施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就成为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在此前提下,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又成为维系粮食安全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粮食产业是农业这一弱质产业中的弱质产业,决定了粮食商品生产经济收益基本上处于谷底深渊的窘境。与此同时,切实维护农民在种植业内部进行结构调整的自主经营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为了使农民在种植业内部以市场取向的结构调、整中,能够把粮食商品生产规模定格在有效保障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目标上,政府除了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实施经济利益调节导向外,还应当不遗余力地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步伐。这是因为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组织引导粮食生产规模化、市场化、生态化和绿色化、有机化,既顺应了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为粮农参与粮食产业化经营,分享市场交易利润提供了相宜的产业组织方式,从而能够有助于组织弓1导农民发展粮食商品生产。因此着手研究和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帮助,大力扶持各类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牵引力虽较小,但面广量大,处于粮食产业化经营前沿阵地的“桥头堡”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站与供销社在乡村中的购销网点。其中经济实力较强的,完全可以,也应当通过努力发展成为带动效应更大、范围更广的龙头企业。特别要花大力气引导农民群众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因地、因人、因事制宜,自主、自愿组建各类促进和参与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流通经纪人队伍。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有序延伸和扩张粮食产业链,按市场需求持续稳定地组织实施订单粮食生产,便能够在有效降低粮食商品生产市场风险和交易费用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粮食商品生产经济收益,这就有利于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实践证明,粮食安全不仅要求在总量上供需平衡,而且也要求在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结构上达于供需平衡。因此,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通过实施订单粮食生产向粮农提供适销对路、市场前景看好的优良品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粮食商品生产,对于全面保障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
(一)大幅度提高耕地农转非成本
为确保粮食安全,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在江苏,人多地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即便是划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也必须从严掌握。此外,还必须通过大幅度提高被占用耕地的价值补偿,尽可能限制耕地农转非的数量,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维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与此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多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为此,省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范围内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区域内土地资源质量的差异及其稀缺性程度,划定有所差别的占用补偿标准。不仅在数量上要坚持占补平衡的政策,而且在占用的价值补偿上,既要高昂其值,还要在高昂的补偿价值分配上,除保证国库收入外,也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到失地农民应有的份额。在失地农民应得的补偿中,不仅要包含耕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即耕地使用权价值,这是属于要素价值补偿的范畴,而且还应当包括失地农民就业补偿价值。因为耕地对于农民、特别是对纯农户而言,是名副其实的衣食父母。因此,无论对全部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当地政府及有关各方除了尽可能给予就业安排和提供就业方便外,均应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价值补偿。除耕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外,就业补偿标准可比照当地低保标准按月发放。部分失地农民则可按比例核减耕地使用权补偿金,其就业补偿金同样也按比例核减。
(二)合理设定粮食保护价制度
为了缓解市场风险,避免谷贱伤农,持久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政府应当合理设定粮食保护价,提供粮食价格政策支持。对粮食保护价定价的难度在于既要起到保护作用,又要顾及财政承受能力,还要尽可能减弱价格连锁反应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从理论上而言,保护价的功能是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和程度,纠正市场无法自纠的缺陷,使粮价在一个比较适度的范围内随行就市、上下浮动。但限制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就决定了保护价高出市场价的部分应由财政予以补贴。问题的关键在于保护的力度究竟以多大为宜?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其一是以粮食生产成本为依据设定保护价。这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保护价,既保护不了粮农应有的市场权益,更谈不上增收。其二是以粮食生产价格作为设定保护价的依据。这在理论上完全合理,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考虑到不同区域自然地理条件不同、粮食市场发育程度不一以及省界毗邻地区较为复杂的实际状况,各地可在全省综合测算的粮食生产价格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保护价。上不封顶、可以突破省级保护价、突破部分费用自理。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
(三)改善直补政策
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为农民增收展现了一个良好的前景。由于农民增收问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财政经济利益关系,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不断加以改善的问题。对粮食生产进行直补的政策,开创了反哺“三农”的革命性变革。但从实际施行过程而言,确有必要在深化改革中认真加以改善,务必使这一开创性、革命性举措更多地给农民以看得见的实惠。虽然直补的先天性缺陷是数额小,只能起到“强心针”作用,但有总比没有好,“强心针”作用对于制止粮食生产接二连三的滑坡已经起到了相应的积极作用。特别是直补给农民在精神上的慰藉已经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政治意义是不可轻估的。至于手续繁杂,发放成本大的问题也非不治之症。既然有了第一次的基础性工作,则施行成本的逐年减少也应该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因此,对粮食直补应坚持实行,不宜轻言取消,也要慎言更改。如财力有可能,适当增加直补数额当然更好。当前则可以在坚持直补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相关补贴政策。如宿迁市提出应“以良种补贴为契机,构建新型种子经营体系”,乃是一个极好的改革切入口。也即在财政尽可能加大投入的前提下,调整良种补贴方法,建立长效管理体制。重点在于因地制宜建设高标准、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政府对良种从繁育到供应的成本实行补贴,以便能够无偿向农民提供良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