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 5日,农发行总行下发了《关于开办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行提高认识,抓住机遇,认真办好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促进农发行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其他粮食企业已经成为粮食流通的重要市场主体,在促进粮食市场发育和稳定,改造粮食生产和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发行获准开办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使农发行在粮食流通领域的信贷支持功能突破了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减少了在粮食经营环节上的制约,形成了对粮食生产经营多方位支持的格局,有利于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有效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农发行信贷政策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对接。
农发行开办的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是在现有粮食收购、调销、加工信贷业务的基础上,在贷款对象上的进一步扩大。一些原来属于国有性质、但至今未能在农发行开户贷款的粮食企业,以及非国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粮食企业,都可以依据政策获得农发行的贷款支持:对粮食加工企业而言,农发行除继续支持地市级以上政府确认的粮食加工骨干企业之外,还可以对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除此之外,对从事粮食批发交易、物流储运的企业,农发行也可以给与贷款支持。总之,随着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办,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均具备了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资格。
农发行总行在《通知》中强调,各行要坚持积极审慎的原则,强化对新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一是开户行、二级分行和省分行要按照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受理程序,认真做好初查、审查和贷款资格认定,严格贷款准入。二是防止盲目追求贷款规模扩张忽视风险和以防范风险为由无所作为的两种倾向,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贷款业务营销工作,选取优质客户作为信贷支持对象,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三是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阶段商业性贷款管理应急方案》有关规定,做到合规操作,杜绝贷款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四是加强对其他粮食企业信贷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统计监测工作。此次开办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不再增设会计科目,贷款发放按业务种类纳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粮食收购进度按企业类别进行统计反映。五是及时向当地银监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沟通,为此项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