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是粮棉油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其发展有利于增强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国家粮棉油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粮棉油产业的产购销衔接,提高粮棉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有利于农发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增强服务功能。各行要切实提高对开办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重要意义的认识,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通知强调,各行对符合条件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择优提供信贷支持,坚持审慎积极的原则,处理好业务拓展与信贷风险防范关系,不能盲目追求贷款规模的扩张,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因担心贷款风险而不积极拓展新业务。在开办此项业务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选择贷款对象时,要重点选择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二是对部分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仍然可以通过与购销企业联营方式,提供收购资金贷款支持。三是在近一段时期,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重点是解决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固定资金需求等中长期贷款要从严控制。
通知要求,各行要针对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业务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一是严格贷款操作程序。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必须要按照不同贷款种类的程序要求,规范各环节的贷款操作,不得违反贷款程序操作。二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阶段商业性贷款管理应急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信贷风险。认真做好贷款调查与评估,严格贷款审查与审批。三是借鉴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经验。要把以往收购资金报账制、库存监管制、收贷收息规定等行之有效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措施,继续贯彻到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中去。强化信贷监督,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通知同时要求各行做好开办新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市场调查和对客户的营销工作,以及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制定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和内控机制,加强与当地银监部门、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对信贷人员进行培训。并强调各行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做好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运营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情况。